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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近日就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0日。为进一步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2022年11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就修订后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收到的修改建议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该局进一步修改形成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54条,与现行《办法》相比,章节数量无变化,调整了章节结构,内容条数删除了5条、新增了8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调整发证范围,明确政府监管对象。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调整,删去了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仅对从事坑探、槽探工程的地质勘探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增加排土场、尾矿库回采应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二是严格审批质量,明确发证审核机构。将“国家和省两级发证”修订为“省级发证”,明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和设计边坡高度超过15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三是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增加了“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证条件,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增加了露天边坡、排土场边坡在线监测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尾矿库增加了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及数据接入相关要求等。四是强化流程管理,严格申领颁发程序。增加了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相关要求,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需提供电子受理回执,对首次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到现场进行核查,明确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等。本文原载于8月10日《中国矿业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