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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泄露“作业帮”数据,被判惩罚性赔偿50万元

时间:2023-04-28 17:02:06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资料图片)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栖鸾

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指控员工赵某在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及公司保密求要求,向其他人披露公司经营数据,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6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赵某侵犯了作业帮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属于恶意实施涉案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作业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业帮公司诉称,该公司通过运营“作业帮”App提供在线教育服务,作业帮品牌在在线教育领域为消费者所熟知。赵某与作业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初高中等业务的日常数据监控、专项数据分析等工作,并与作业帮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作业帮公司发现,赵某在在职期间,以接受一对一电话访谈的方式,向相关中介公司的客户披露作业帮公司与续报率、报名人次、预收收入、直播到课率、转化率、退款率、投资回报率相关的经营数据,并允许他人使用,据此获取了高额经济利益,侵犯了作业帮公司的商业秘密。

赵某认为,涉案数据并不涉及公司经营策略和营销方式,不具有商业性和实用性,自己使用作业帮公司基础的、粗略的数据,不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赵某提出,自己经案外公司介绍进行访谈,如果案外公司知道访谈存在利用商业秘密并给作业帮公司造成损失,作业帮公司应将上述公司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作业帮公司提供的证据,涉案数据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且公司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都明确约定保密信息内容及保密义务,并对涉案数据设置访问权限及审批机制,可以认定公司对相关数据采取了与涉案数据价值基本相适应的保密措施。另外,作业帮公司依赖涉案数据对其经营现状进行分析评估,并对其作出未来发展决策提供依据,具有商业价值。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赵某的行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侵犯了作业帮公司的商业秘密。

至于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赵某经过权限审批获取了涉案数据,而且其知晓是以作业帮公司内部业务数据分析师的身份接受咨询,也明知其接收的报酬是用作业帮公司的名誉、经济损失风险换取,因此,赵某主观恶意极为明显。法院还查明,赵某在其在职的近三年时间内,共计接受了102次访谈,平均每周一到两次,侵权时间长达一年零三个月,涉案侵权行为实施频率较高、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且由于披露对象绝大多数为不同企业,令涉案数据泄露范围较广、披露对象较多、侵权规模较大,且属于针对作业帮公司的涉案数据多次实施侵权行为。赵某对外披露的涉案数据为其访谈的主要内容,赵某利用涉案数据获利高达20万元,侵权获利数额较高。因此,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据此,法院认定,赵某是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

法院以赵某的侵权获利20万元为基数,综合考虑到涉案数据的类型及商业价值、作业帮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赵某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认为作业帮公司主张的1.5倍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对作业帮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宣判后,赵某表示上诉,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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